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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4

保你看人不走眼的STAR面试法

 在面试时,主考官可以根据应聘者过去做过什么、做得怎么样,来预见他进入公司后的工作表现。

  询问过去要讲究方法,"星星"面试法――"STAR"是最常用的:"S"是situation,情景:"T"是target,目标:"A"是action,行动:"R"是result.用这个面试法能很快挖掘出应聘者过去所做过的事情。先问情景(situation):"以前是在什么情况下做这件事的?"然后问目标(target):"能不能告诉我你做这件事的目的是什么?"接下来问行动(action):"你为了做这件事情采取了哪些行动?"最后问结果(result)。

  比如,有的应聘者会说:"我在原来的公司是销售冠军,销售量排名几乎一直是第一位。"很多招聘经理、部门经理会听了很满意:"不错,这个人是销售冠军哪。"但对人力资源专家而言,这个回答没有任何意义,用人单位从中得不到任何信息。应聘者说:"我一直销售很好。"面试官就要追问:"你以前是在什么情景下销售做得好呢?公司的氛围怎么样?产品怎么样?销售的区域需求量怎么样?"然后再问:"你采取了什么行动来保证销售额?是经常拜访客户、组织专家演讲?还是运气好、产品好?"最后要问结果,如果他说"我是公司最好的销售员之一",就要问他:"你们公司有几个销售人员?有什么指标来判断你是最好的销售之一?你的销售到底是第一,还是第二,具体的销售额是多少?"不断地追问过去所发生的事情,才能把应聘者过去的行为表现问出来。

  辨别面试的真话与谎言

  现在的应聘者掌握了很多面试技巧,招聘者要想知道他说的是事实还是谎言有四个诀窍:第一、如果应聘者所说是事实,通常会采用第一人称,用"我……"来开场;第二、说话时会显得很有信心;第三、他的眼神会直视招聘人员,公开地交流;第四、说话的内容明显和简历上的内容相符,或者和你掌握的有关他原公司的内容相符,这时,我们基本可以判断,这个人所说是事实。

  相反,我们怎样来发现应聘者在撒谎呢?即使他答得非常流利、编造得非常好,也会有迹象可循。第一、同样的话总是来回说,比如说来绕去都在说自己销售好,不能一针见血讲清楚,这就有可能在撒谎。第二、在举止和言语上有明显的迟疑。问他去年有没有和经理闹过矛盾?沟通有没有问题?他马上就愣住了,迟疑:"这个,那个,有过……"然后才开始讲,这极有可能是在编造一个故事。第三、应聘者比较倾向于夸大自我,通常会说:"我一贯都很细心、一直都很努力、我是最好的销售之一、我经常受经理表扬……"因为他没有实例可讲,所以经常会说自己是最好的。应聘者如果回答得太流畅,就极有可能是从某本面试技巧书上抄袭的,如果中途打断他,他就会接不上,这是一个很明显的特征。

  非语言的表现行为

  不管应聘者说得怎么样,作为正常人总会有一些非语言的行为,比如手势、表情、姿势等,都会泄露其内心的秘密,证明他是在说谎还是在陈述事实。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发现,和一个正常人谈话时,如果他的眼神游移不定、左右乱转,或者眼睛不自觉地微微往左上方或右上方看,他就可能是在撒谎或编造事情。说真话的人会很直接地看着你,眼神坦诚可信。

  身体姿势也很有讲究,有的应聘者会来回搓手、拽衣领、摸衣角,这都不一定是在撒谎,而是因为紧张。但是,如果一旦发现应聘者因为一个问题而突然改变了原来很舒服的姿势,比如,跷着的二郎腿突然放下、背靠着椅子忽然坐直,就有可能是他没有准备这个问题的答案,不知该如何回答,可能要编造、撒谎或者为了答题而回答。

  观察手势也是一个好办法,有人一撒谎就摸鼻子,有人会摸下巴,左顾右盼,有人为了掩饰内心的慌张,手势过快,明显跟自己的语速不符,这可能是他在临时编造答案。

  面部表情如何判断,有时是凭个人感觉的。有一次,我问一位应聘者:"你能不能举例告诉我,你在上一家公司和你的直接老板是如何沟通?"我的用意是想看他在沟通方面有没有问题。他很快地回答:"我和经理之间一直沟通得非常好,我们定期开会,有什么问题我也会直接去问他。"他说得非常流畅,如果我闭着眼,他的话会让我感觉到这个人和他的经理真的沟通得非常好,但是,我发现他的面部表情很凝重,很愤恨,和他所说的完全不一致。我接着问:"沟通再好也有疏忽的时候,你能不能给我举一个你和你的经理吵架的例子?"他立刻开始了对原来经理的抱怨,这一个问题打开了他的"闸门",也证实了他的面部表情说的是真话,口里说的是谎言,他之所以说"沟通好",是因为他知道主考官希望听到他这么说。面试时,就需要注意这一关键:一定要看着应聘者,观察他各个微小表情动作,非语言线索往往最能暴露问题。

  应该避免的面试问题

  有些问题在面试中是需要避免的。

  第一、不要问类似"在……情况下,你通常会……"这样的问题,这种问题是让应聘者做命题作文,等于白问。

  比如,你问应聘者:"在精神压力紧张的情况下,你通常会做什么?"应聘者会回答:"我在压力紧张情况下,通常会先做好计划,先分析,看看紧张来自哪里,再针对它采取措施。"答案非常完美,但他是否真的是这么做的呢?你不会知道。

  第二,问应聘者"你未来三到五年有什么计划?"这个问题的意义不大,也是命题作文。

  应聘者心想,公司肯定是希望我能有所发展,他就会说:"我未来三到五年要学习很多知识,要掌握管理能力,要增加专业技能……"这些都是你希望听到的,却不意味着他真正会这么做。这一类问题要尽量避免,从这些问题中看不出面试者任何行为表现。

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体系解读

 

  人力资源管理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模式,把人上升到资源的角度进行配置和管理,如何实现对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和配置,构建一个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平台和体系成为企业HR工作的重点。作为这个有效体系的构成部分,HR各大模块体系的完善和工作的展开显得尤为重要!

  1、人力资源规划-HR工作的航标兼导航仪

  航行出海的船只都需要确立一个航标以定位目的地,同时需要一个有效的导航系统以确保它航行在正确的路线之上。人力自资源管理也一样,需要确定HR工作目标定位和实现途径。人力资源规划的目的在于结合企业发展战略,通过对企业资源状况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现状的分析,找到未来人力资源工作的重点和方向,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计划,以保证企业目标的顺利实现。人力资源规划的重点在于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现状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统计,依据这些数据和结果,结合企业战略,制定未来人力资源工作的方案。正如航行出海的船只的航标的导航仪,人力资源规划在HR工作中起到一个定位目标和把握路线的作用!

  2、招聘与配置-"引"和"用"的结合艺术

  人员任用讲求的是人岗匹配,适岗适人。找到合适的人却放到了不合适的岗位与没有找到合适的人一样会令招聘工作失去意义。招聘合适的人才并把人才配置到合适的地方是才能算完成了一次有效的招聘。招聘和配置有各自的侧重点,招聘工作是由需求分析-预算制定-招聘方案的制定-招聘实施-后续评估等一系列步骤构成的,其中关键又在于做好需求分析,首先明确企业到底需要什么人,需要多少人,对这些人有什么要求,以及通过什么渠道去寻找公司所需要的这些人,目标和计划明确之后,招聘工作会变得更加有的放矢。人员配置工作事实上应该在招聘需求分析之时予以考虑,这样根据岗位"量身定做"一个标准,再根据这个标准招聘企业所需人才,配置工作将会简化为一个程序性的环节。招聘与配置不能被视为各自独立的过程,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两个环节,只有招聘合适的人员并进行有效的配置才能保证招聘意义的实现。

  3、培训与开发-帮助员工胜任工作并发掘员工的最大潜能

  对于新进公司的员工来说,要尽快适应并胜任工作,除了自己努力学习,还需要公司提供帮助。对于在岗的员工来说,为了适应市场形势的变化带来的公司战略的调整,需要不断调整和提高自己的技能。基于这两个方面,组织有效培训,以最大限度开发员工的潜能变得非常必要。就内容而言,培训工作有企业文化培训,规章制度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以及管理技能开发培训。培训工作必须做到具有针对性,要考虑不同受训者群体的具体需求。对于新进员工来说,培训工作能够帮助他们适应并胜任工作,对于在岗员工来说,培训能够帮助他们掌握岗位所需要的新技能,并帮助他们最大限度开发自己的潜能,而对于公司来说,培训工作会让企业工作顺利开展,业绩不断提高。培训与开发工作的重要性显而易见。

  4、薪酬与福利-员工激励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薪酬与福利的作用有两点:一是对员工过去业绩的肯定;二是借助有效的薪资福利体系促进员工不断提高业绩。一个有效的薪资福利体系必须具有公平性,保证外部公平、内部公平和岗位公平。外部公平会使得企业薪酬福利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内部公平需要体现薪酬的纵向区别,岗位公平则需要体现同岗位员工胜任能力的差距。对过去业绩公平地肯定会让员工获得成就感,对未来薪资福利的承诺会激发员工不断提升业绩的热情。薪酬福利必须做到物质形式与非物质形式有机地结合,这样才能满足员工的不同需求,发挥员工的最大潜能。

  5、绩效管理-不同的视角,不同的结局

  绩效考核的目的在于借助一个有效的体系,通过对业绩的考核,肯定过去的业绩并期待未来绩效的不断提高。传统的绩效工作只是停留在绩效考核的层面,而现代绩效管理则更多地关注未来业绩的提高。关注点的转移使得现代绩效工作重点也开始转移。体系的有效性成为HR工作者关注的焦点。一个有效的绩效管理体系包括科学的考核指标,合理的考核标准,以及与考核结果相对应的薪资福利支付和奖惩措施。纯粹的业绩考核使得绩效管理局限在对过去工作的关注,更多地关注绩效的后续作用才能把绩效管理工作的视角转移到未来绩效的不断提高!

  6、员工关系-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赢

  员工关系的处理在于以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及公司规章制度为依据,在发生劳动关系之初,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限之内,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对于劳动者来说,需要借助劳动合同来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同时对企业尽到应尽的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合同法规更多地在于规范其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但是另一方面也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包括对劳动者供职期限的约定,依据适用条款解雇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劳动者,以及合法规避劳动法规政策,为企业节约人力资本支出等。总之,员工关系管理的目的在于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为企业业务开展提供一个稳定和谐的环境,并通过公司战略目标的达成最终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赢!

  HR各大模块的工作各有侧重点,但是各大模块是不可分割的,就象生物链一样,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会影响整个系统的失衡。HR工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个环节的工作都必须到位,同时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不断地调整工作的重点,才能保证人力资源管理保持良性运作,并支持企业战略目标的最终实现!

 

2008-04-15

工作分析与岗位说明书

   "玛丽,我真不知道你到底需要怎样的机械操作工?"高尔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约翰•安德森说道:"我已经为你送去了四个人给你面试,并且这四个人看上去都大致符合所需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可是,你却将他们全部拒之于门外。"

    "符合岗位说明书的要求?"玛丽颇为惊讶地回答道:"可我所要找的却是那种一录用,就能够直接上手做事的人;而你送给我的人,都不能够胜任实际操作工作,并不是我所要找的人。再者,我根本就没瞧见你所说的什么岗位说明书。"

    闻听此言,约翰二话没说地为玛丽拿来岗位说明书的复印件。当他们将岗位说明书与现实所需岗位逐条加以对照时,才发现问题之所在:原来这些岗位说明书已经严重地脱离实际,也就是说,岗位说明书没有将实际工作中的变动写进去。例如,岗位说明书要求从业人员具备旧式钻探机的工作经验,而实际工作却已经采用了数控机床的最新技术。因此,工人们为了更有效率地使用新机器,必须得具备更多的数学知识。

    在听完玛丽描述机械操作工作所需的技能与及从业人员需要履行的职责后,约翰喜形于色地说道:"我想我们现在能够写出一份准确描述该项工作的岗位说明书,并且使用这份岗位说明书作为指导,一定能够找到你所需要的合适人选。我坚信,只要我们的工作更加紧密地配合,上述那种不愉快的事情,决不会再发生了。"

    首先,必须要认识到,虽然岗位说明书在上述案例中,不能非常准确无误地界定出招聘岗位所要求的职责与技能,但是,人力资源部经理约翰•安德森没有岗位说明书的帮助,就很难确定出所需岗位应该具备何种专业技能了。通过以上案例,可以发现这具有普遍规律性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那就是岗位说明书所描述的岗位与实际工作当中的岗位并不是绝对同一的概念。

    在当今二十一世纪,科技发展神速、工作岗位的内涵和要求变化如此之快,使得那些一成不变的岗位说明书,在实际工作当中起到的作用是如此的苍白,甚至于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但是,除上述案例列举的要求人力资源部与用人单位亲密无间地协作外,持续不断地工作分析工作也可以用来规避岗位说明书的负面影响外。

    众所周知,工作分析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即使连用于编制岗位说明书的全套资料,也全都来源于通过科学的工作分析所采集到的信息。根据现代科学管理理论,工作分析就是指科学地规划出组织体系中的各个岗位在从业的过程中,应该履行哪些职责,具备哪些知识,需要何种技能的管理过程系统。进行工作分析的目标就是为了解决如下六个重要的问题:

    1.在雇员要完成的工作任务当位中,哪些是属于体力劳动的范畴、哪些又是属于智力劳动的范畴呢?(What)
    2.工作任务应该被要求在什么时候完成呢?(When)
    3.工作任务应该被要求在什么地方完成呢?(Where)
    4.雇员该如何完成该项任务呢?(How)
    5.为什么这项工作就要求这样做呢?(Why)
    6.从事这项工作的雇员应该具备哪些资质条件呢?(What qualificatiaons)

    如上述工作分析的质界定义与量化案例观,工作分析并不是一项一劳永逸的孤立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而是一个具有重复性行为而就高于原有行为的管理过程系统。最少要在如下三种情形中,必须要进行工作分析这一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第一种情形是在初创组织体系时,着手进行工作分析便是企业的第一次工作分析行为了。其次,企业新增工作岗位,要进行工作分析。最后一种情形通常是,由于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系统的使用,导致岗位工作内容的变动,也应进行工作分析。而工作分析的信息、资料通常被用来厘定工作规范或编制岗位说明书了。

 

企业岗位说明书编写的误区分析

   规范的岗位说明书明确了工作的职责权限、任职资格、工作特点、工作目标等重要因素,能为企业进行工作评价、人员招聘、绩效考核、确定培训需求、薪酬管理提供依据,但是很多企业发现岗位说明书编制后,对于改善本企业的绩效、提升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效率并无预期的作用,岗位说明书规范和制约作用也无法体现。原因何在呢?

一、职责界定不明确,任务交叉没有理顺

    我国企业目前普遍存在着岗位职责不清、任务指派随意性较大、能者多劳、出现问题互相推诿等管理混乱的现象,因此,岗位说明书不应是简单的对目前岗位工作任务的要求和描述,而应该通过岗位说明书的撰写达到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规范工作流程,实现科学管理的目的。在编制岗位说明书之前,必须进行认真的工作分析和调查,了解每一个岗位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工作条件、上下级的关系、任职资格等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可灵活选择用问卷调查法、面谈法、工作日志法、实地观察法等方法进行。

    在界定岗位职责时,首先应编写部门职责。岗位的职责应为部门职责的分解,部门的各项职责应在岗位的职责中得以体现,即"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部门职责是界定岗位职责的基础,因此,界定岗位职责的第一步界定部门的职责。界定部门职责时,可根据部门的工作任务进行分析,规范各项任务的工作流程,找出部门之间交叉的工作,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图可以一目了然地描述完成工作的程序,反映各岗位之间的工作衔接关系。当出现职责交叉现象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简单"一刀切"。

    其次,将部门职责分解到部门的各个岗位,明确各岗位之间的分工关系。这一过程也可作为企业定员定编的依据。根据任务量和工作的要求,应将部门的工作任务合理分解到具体的岗位,确定部门的岗位设置和人员安排,并明确部门内各岗位的岗位职责。特别是对于多个岗位承担某一共同任务时,应用规范的语言明晰地确定各岗位在此项工作中要承担的责任。如某公司的财务部门的职责包括以下要项:会计核算、资金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分析。

二、描述不规范,用语不准确

    岗位职责的描述应能准确、清晰、真实的界定岗位承担的责任、所具有的权限和岗位工作必须达到的目标、规范性责利关系。可是很多企业的岗位说明书没有注意到描述用语的选择,笼统地使用"负责、管理"等词语,导致岗位职责的描述流于一般化、普遍化,出现"千岗一面"现象,或者使岗位职责描述过小或者过大,根据岗位说明书的描述方式和用语显得尤为重要。标准的岗位职责描述格式应是"动词+宾语+结果",动词的选择可参照表1,宾语表示该项任务的对象,即工作任务的内容,结果表示通过此项工作的完成要实现的目标,可用"确保、保证、争取、推动、促进"等词语连接。例如人力资源部部长负责人力资源战略工作可描述为"负责组织制定人力资源战略和人力资源规划,保证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支撑"。

三、宣传不到位,员工不理解

    岗位说明书涉及到对各岗位的描述与规范,目的是使员工明确了解自己的工作责任、本岗位在企业的作用以及企业的要求,因此,在编制过程中必须得到全体员工的支持和参与。可惜很多部门主管都像在应付作业一样草草完成,没有借此机会与员工进行充分的交流,甚至在做完岗位说明书之后,员工也不知道岗位说明书的作用,有些员工还认为岗位说明书是对他们工作的限制,出现员工不理解、不利用、不执行的情况,使岗位说明书变成可有可无的摆设。

    此外,对任职资格的界定,会使一部分员工感到恐慌或者失望。在国有企业中若是按照行业通行的标准对岗位任职资格进行界定,很多老员工的学历或者技能达不到企业要求,他们就会认为岗位说明书是人力资源部给他们设置的障碍,担心未来的职业发展。而另一种情况是企业为了培养和锻炼人才,往往会将一些重点培养对象放在基层工作一段时间,这些人才的素质和技能都会远高于岗位的要求,他们的心理就会失衡,若是不及时引导,将会导致优秀人才的流失,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企业在编写岗位说明书时,应由各部门的主管负责,人力资源为其提供格式和方法,并予以及时的指导和审核。而且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给员工宣讲制定岗位说明书的意义和说明书中各项内容的含义。对现行人员配置达不到或者远超出企业要求现象,企业应向员工解释其原因,打消他们的思想疑虑,保证企业的稳定发展。

四、定位不明晰,高层不认同

    HR经理在编写岗位说明书时,如果原有的岗位职责界定不清,那么就要对原有的岗位职责进行一次大盘点,编写的工作量将会很大。这时人力资源管理就面临着两种选择:对现状的描述和对未来的描述,即岗位职责"是什么"和"应是什么"的问题。若编写岗位说明书是解决岗位职责"应是什么",则在界定岗位职责时必须对现存的职责交叉、职权不明的现象进行调整,这将导致一部分员工的工作职责和权限的变动,可能招致员工的抵制和反对。

    因此,在编写之前,HR经理应和相关的高层领导进行讨论,认清规范岗位职责的意义,明确岗位说明书的定位,并取得领导对职责变革的理解和支持。在岗位说明书实施过程中高层领导应率先树立岗位责任意识,对各项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五、管理不及时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企业的发展,企业中部门的职责及岗位的工作内容也会不断地发生变化,尤其是网络时代的新兴行业更是如此。一般而言,岗位说明书应至少每1~2年修改一次,根据行业的发展和职责的变化情况灵活进行选择。但是当企业发生重大组织变革和战略调整时,应及时修订岗位说明书。我国很多企业都注重岗位说明书的更新和发展。如联想集团甚至规定每半年对岗位说明书修正一次。

    因此,岗位说明书的格式要求简洁实用,重点突出,项目不宜过多。而且制定动态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更新。

 

岗位说明书的误区

  管理的现代化必须有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作保障。由于岗位说明书具有明确工作职责与权限、工作目标、工作特点、任职人员资格等作用,并能为工作评价、人员招聘、绩效管理、培训与开发、薪酬管理等提供依据,它已受到企业重视,并成为现代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

  但是,目前有很多企业在完善了岗位说明书的工作后,并没有让它在企业管理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CAE认为,这并不是岗位说明书本身的局限,更多是企业走进了岗位说明书编写的误区,降低了其在管理中的应用性。

一.岗位说明书编写的误区:

 1、功能错位 在谈及岗位描述时,很多企业都能捧出厚厚一叠的文案,但细读后,就会发现,他们并不是岗位说明书,而仅仅是岗位职责制。企业的岗位职责制并不是岗位说明书。岗位职责制侧重于岗位任职人应该完成的职责,并不能全面反映岗位的信息,并没有其行为或工作活动的结果。但是岗位说明书则全面反映了岗位和岗位任职人的全面信息。

 2、职责交叉 为适应外部竞争环境,许多企业以团队来设计工作任务,即同一项工作任务需要几个部门或几个岗位共同完成,这就出现了职责交叉。正确地处理职责交叉有助于发挥协作效应,取长补短,提高工作效率。但很多企业在撰写岗位说明书时对这些职责交叉的工作没有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以及对工作结果应承担的责任,反而导致工作中岗位职责不清、多头领导,工作中出现问题各部门间又互相推诿,降低了工作的效率。例如某企业,其员工福利工作在人力资源部由薪酬及福利主管负责,在后勤部由福利管理员负责,那么,当新员工对公司福利制度不了解时,他究竟应该找人力资源部还是应该找后勤部的福利管理员咨询呢?

 3、职责重叠 在企业的实际中,对于工作任务性质相同、工作任务量较大的工作,有的岗位不可避免会出现了一岗多人的现象。在岗位描述时是否只需编制一份岗位说明书呢?很多企业在描述此类岗位时,采取了简单的一刀切的方法,归纳出该岗位的共同特征,定义了岗位的共同要求,却忽视了该岗位的不同任职者之间工作任务的差别,以及由此导致的对任职人资格的差异,这显然是一种不可取的方法。如果是对岗位进行描述,应该采取"一岗一份"描述书的方式,每个任职人持有一份。目前不少企业在开展工作分析工作时,却混淆了"工作"和"岗位"这两个概念。

 4、闭门造车 目前,不少企业已经认识到岗位说明书的作用,纷纷在企业开展工作分析的工作。但编写出来的岗位说明书却未真正起作用。有的企业在追求管理科学化、现代化对工作分析缺乏正确认识的情况下,就盲目随大流,要各个岗位上的任职人自己编写岗位说明书;有的企业,由人力资源部自己闭门造车,使描述脱离本企业的实际,尤其是对任职人资格的界定缺乏客观的标准,结果使岗位说明书无法在实际工作中使用,成为案头摆设,只好被束之高阁。

 5、不成体系 岗位说明书编写的过程,其实是对企业业务流程重新认识的过程。一套科学、规范的岗位说明书能对企业的各项工作及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工作提供依据。但是,不少企业的岗位描述都有不完整、夸大职责或缩小职责、任职资格主观性强等问题。有的为了节约成本,甚至只对关键岗位或部门进行岗位描述,导致后续的岗位评价、招聘等工作缺乏客观、统一的尺度,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也无从谈起。

二.岗位说明书编写误区的原因分析:

在岗位说明书编写工作中,为什么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误区?CAE认为出现误区的原因主机有以下几点: 1、为编写而编写 目前,在一些企业中,由于管理流程的不规范,或管理者本身的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使得企业存在职责不清、工作任务随意性较大、出现问题互相推诿等管理问题,不少企业只关注岗位说明书的结果或形式,使得岗位说明书成为现实工作流程的"再现"。从某种意义上讲,CAE认为企业岗位说明书编写工作的开展,应该侧重于工作分析的过程,把岗位说明书的编写工作作为企业现有岗位的一次大盘点,或者说是一次业务流程的重组,从而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与权限,规范工作流程,以实现科学管理的目的。

 2、缺乏专业的技术或培训 岗位说明书的编写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专门技术。不少企业由于缺乏岗位说明书编写的专业技能或培训,所以也存在描述不规范,用语不准确的现象。尤其是在岗位职责的描述上,它应该是关于一项工作最终要取得的结果的陈述,因此,应准确、清晰地界定岗位任职入应承担的责任,所具有的权限和工作必须达到的目标、规范权责利的关系。但不少企业的岗位说明书在描述用语的选择上,笼统地使用"负责、管理"等词语,导致岗位职责的描述"千岗一面",使岗位职责描述过小或者过大。

 3、宣传不到位 岗位说明书的编写应是一个由上而下的过程,涉及到企业各个层面。编写岗位说明书的目的就是要使员工明确自己的工作责任、作用及基本要求等,所以,在编制过程中应得到全体员工的支持和参与。但是不少企业或各级管理者把该项工作作为"作业"来应付,并没有与员工充分交流,甚至在岗位说明书形成之后,忽视了任职人的"反馈"或"确认"环节,所以作用不大;有的由于宣传不到位,员工不知道岗位说明书的作用,有些员工误认为岗位说明书编写就是要"定员、定编",这对员工显然是一种威胁,由此出现员工不理解、不利用、不执行的情况,使岗位说明书变成可有可无的摆设。例如,在对任职人资格进行界定时,有些员工感到恐慌。若按照行业通行的标准对岗位任职人资格进行界定,很多老员工的学历或者技能达不到企业要求,因此他们就会认为岗位说明书是企业给他们设置的障碍,由此产生敌对思想。

 4、编写工作定位不明晰 不少企业把编写岗位说明书的工作定位于优化企业的工作流程,解决多头领导现象,改善现有的职责划分等。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面临两难的选择:是对企业各个岗位工作的现状的描述还是对目标状态的描述,即"是什么"和"应是什么"的问题。若选择后者"应是什么",则在界定各个岗位职责时必须对现存的职责交叉、职权不明的现象进行调整,这将导致一部分员工的工作职责和权限的变动,可能招致抵制的阻力,因此,编写工作必须得到管理者高层的认同或支持。 与此同时,我国的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管理极不规范,工作任务的分配通常取决于员工个人的工作能力和领导的意志,使得基层员工疲于应付上级的命令,"忙的忙死、闲的闲死",造成"工作无计划、管理打乱仗"的现象。

 5、岗位说明书的管理不及时 随着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的发展,企业中工作业务流程也在不断变化,由此部门职责及岗位工作内容与要求也会不断地发生变化,尤其是网络时代的新兴行业更是如此。一般而言,岗位说明书应不断修改,修改的频率应根据行业的发展和职责的变化情况灵活进行选择。因此当企业发生重大组织变革和战略调整时,企业应及时修订岗位说明书。然而,一些企业的岗位说明书并没有随着企业的发展而变化,使得原有岗位说明书在新形式下已失去价值,岗位说明书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也难以发挥。

三.如何科学、规范地编写岗位说明书:

 1、高层的支持和认可 在开展岗位说明书编写工作之前,人力资源经理一定要和相关的高层领导进行讨论,明确规范岗位职责的意义、正确定位岗位说明书的编写工作,取得领导对岗位职责"变革"的理解和支持,并保证在岗位说明书的实施过程中,高层领导能率先树立岗位责任意识,对各项工作实行归口管理,改变原来自由随意的管理风格。

 2、员工的参与和配合 企业在编写岗位说明书时,各部门的主管以及员工应该参与人力资源部,要为其各个部门提供编写技术的培训、指导和审核。尤其是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给员工宣讲制定岗位说明书的意义和说明书中各项内容的含义。对现行人员配置达不到或者远超出企业要求的现象,企业应向员工解释其原因,打消他们的各种思想疑虑,保持企业的稳定发展。

 3、逐步分层实施 在编制岗位说明书之前,必须进行认真的工作分析和调查,了解每一个岗位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工作条件、上下级的关系、对内对外的联系、任职资格等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可灵活选用问卷调查法、面谈法、工作日志法、实地观察法等方法取得具体的资料。 岗位的职责应为部门职责的分解,部门的各项职责应在岗位的职责中得以体现,即"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部门职责是界定岗位职责的基础,因此界定岗位职责的第一步是界定部门的职责。 其次,将部门职责分解到部门的各个岗位,明确各岗位之间的分工关系。这一过程也可作为企业定员定编的依据。根据任务量和工作的要求,应将部门的工作任务合理地分解到具体的岗位,确定部门的岗位设置和人员安排,并明确部门内各岗位的岗位职责。特别是对"一岗多人"的情况,运用规范的语言明晰地确定各岗位在此项工作中要承担的责任。如某公司的财务部门的职责包括以下要项:会计核算、资金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分析等。

 4、使用规范用语 规范岗位说明书的描述方式和用语关系到岗位说明书的质量,因此这一工作不容小觑。标准的岗位职责描述格式应是"动词+宾语+结果"。动词的选择可参照岗位职责动词使用规范表;宾语表示该项任务的对象,即工作任务的内容,结果表示通过此项工作的完成要实现的目标,可用"确保、保证、争取、推动、促进"等词语连接。例如人力资源部部长负责人力资源战略工作可描述为"负责组织制定人力资源战略和人力资源规划,保证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支持"。

 5、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岗位说明书管理工作相当重要,行业的发展、企业的变革会给岗位提出不同的要求。因此企业编写出规范的岗位说明书后,人力资源部应建立岗位说明书的动态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更新。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已开始注重这一问题。如联想集团甚至规定每半年对岗位说明书修正一次。

如何制作岗位说明书

 岗位说明书,也称岗位工作说明书,是表明企业期望员工做些什么、员工应作什么、应怎么作和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履行职责的汇总。很多企业由于缺乏准确的工作说明而付出了很大的代价,结果导致绩效考核认为主观色彩浓重,降低和打击员工工作积极性,招聘工作"广种薄收"效率低下,更严重的是使得员工培训工作难以开展,缺乏针对性。

  那么如何制订岗位工作说明书呢?

  首先要从工作分析入手。工作分析是对某工作进行完整的描述或说明以便为管理活动提供有关工作方面的信息而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综合的人力资源管理基础性活动。工作分析从以下八个要素着手(6W2H):

WHO:谁从事此项工作,责任人是谁,对人员的学历及文化程度、专业知识与技能、经验以及职业化素质等资格要求。

WHAT:做什么,即本职工作或工作内容是什么,负什么责任。

• WHOM:为谁做,即顾客是谁。这里的顾客不仅指外部的客户,也指企业每部的员工,包括与从事该工作的人有直接关系的人:直接上级、下级、同事、客户等。

• WHY:为什么做,即工作对其从事者的意义所在。

• WHEN:工作的时间要求。

• WHERE:工作的地点、环境等。

• HOW:如何从事或者要求如何从事此项工作,即工作程序、规范以及为从事该工作所需的权利。
• HOW MUCH:为此向工作所需支付的费用、报酬等

  工作分析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进行工作分析必须统筹规划,分阶段、按步骤地进行。进行工作分析通常使用的的方法有:问卷调查、总结分析、员工记录、直接面谈、观察等方法。

  有了工作分析结果以后,我们就可以着手制定工作岗位说明书了,大多数情况下,岗位说明书应该包括以下的主要内容:

1. 工作识别,包括工作名称、部门、汇报关系、工作编号等等。
2. 工作分析日期:目的是为了避免使用过期的岗位说明书。
3. 工作概述:简要说明工作内容。
4. 岗位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非管理岗位则没有此项内容)。
5. 工作规范:即从事该项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主要有学历、个性特点、体力要求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

  工作说明书最好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而且在编制时,要注意文字简单明了,使用浅显易懂的文字;内容要越具体越好,避免形式化网书面化;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岗位说明书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必须给予修正和补充,以便与公司的发展保持同步。

2007-12-10

山东省非师范类毕业生改派说明

根据省人事厅政策,围绕近来毕业生关心的改派等相关问题,网站作如下说明:
一、所有二次派遣手续和改派手续均由毕业生本人通过相关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学校没有办理权限。
二、二次派遣是指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在规定期限(自派遣之日起2年)内落实就业单位后,由负责鉴证的人事部门办理的派遣手续。
毕业生的调整改派是指就业报到证已签发到接收单位,在改派期内(三个月),因特殊情况与原接收单位解除协议,申请回生源地就业或与新接收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由各级人事部门办理的改派手续。
三、毕业生改派手续时间规定如下:
1、二次派遣的毕业生从2007年7月16日开始办理,有效期最长2年,2009年6月30日截止
2、改派的毕业生从2007年8月15日开始办理,2007年10月15日截止。
(注:为方便说明,以下统称"改派")
改派期过后,毕业生再发生工作变动等情况,不再执行大中专毕业生派遣手续,而应按调动手续办理,具体手续、流程,请咨询相关人事部门。
四、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山东省内改派:山东省内地市间改派,或者山东省内本地市内改派
出省改派:山东省内某地市 ��> 山东省外单位或外省生源地的
回省改派:外省某地市 ��> 山东省内单位或山东省内生源地的
山东省外跨省改派:外省某地市 ��> 第三省单位或第三省生源地的
山东省外本省内改派:外省某地市 ��> 该省内单位或该省内生源地的
1、山东省内改派
a、已经签约的毕业生同原用人单位网上解约,毕业前未签约派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到原派遣地人事局开具《同意改派证明》。已经签约要改派回山东省内生源地的毕业生,到生源地人事局开具《同意接收证明》。
b、要改派到新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在网上同新用人单位签约,
c、要派到新用人单位的毕业生持《报到证》、《同意改派证明》(毕业前未签约的毕业生),最好再带上《毕业证》、《身份证》,到新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局(或生源地人事局)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网上鉴证、改派手续。
d、毕业前已签约,要派回省内生源地的毕业生网上解约后,持《报到证》、《同意接收证明》(毕业前未签约的毕业生),最好再带上《毕业证》、《身份证》,到新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局(或生源地人事局)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网上鉴证、改派手续。
e、改派完成后,毕业生持改派后的报到证到学校公安处办理更改户口迁移证手续。
f、毕业生持改派后的报到证到原档案接收单位(原签约单位或生源地人事局)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由原接收单位直接寄到新接收单位,切勿将档案退回学校。
2、出省改派:   山东省内单位或 省内生源地 改派 到 省外单位 或 省外生源地
a、已经签约的毕业生同原用人单位网上解约,未签约的毕业生到原派遣地人事局开具《同意改派证明》。毕业前已签约,解约要派回生源地(山东省外)的,到生源地人事局开具《同意接收证明》。
b、要到省外就业的毕业生在网上提交省外就业申请,提交后立即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纸质协议书,并同省外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由当地人事部门(一般为市级人事局,省属以上单位要当地省人事厅)盖章鉴证或出具接收函。要回省外生源地的毕业生可略去此手续。
c、毕业生在网上录入省外协议书后,再持《就业协议书》(要到省外就业的毕业生)、《同意改派的证明》(省内生源未签约的毕业生)或《同意接收证明》(已签约派回省外生源地的)、《报到证》,最好再带上《毕业证》、《身份证》,到山东省人事厅(济南市燕子山路2号426房间毕业生就业处)办理网上鉴证、改派手续。
d、改派完成后,毕业生持改派后的报到证到学校公安处办理更改户口迁移证手续。
e、毕业生持改派后的报到证到原档案接收单位(原签约单位或生源地人事局)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由原接收单位直接寄到新接收单位,切勿将档案退回学校。
3、回省改派:  山东省外单位 或 省外生源地 改派到 山东省内单位 或 省内生源地
a、已经签约的毕业生同原省外用人单位解约,由原用人单位开具纸质《解约函》并加盖单位公章。未签约的省外生源毕业生到本省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本省人事厅或教育厅)开具《同意异地就业证明》。要改派回省内生源地的,到生源地人事局开具《同意接收证明》。
b、在网上同新用人单位签约。要回省内生源地的毕业生可略去此手续。
c、毕业生持《解约函》(已经跟省外单位签约的毕业生)、《同意异地就业证明》(省外生源未签约的毕业生)或《同意接收证明》(改派回省内生源地的)、《报到证》,最好再带上《毕业证》、《身份证》,到新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局(或生源地人事局)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网上鉴证、改派手续。
d、改派完成后,毕业生持改派后的报到证到学校公安处办理更改户口迁移证手续。
e、毕业生持改派后的报到证到原档案接收单位(原签约单位或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由原接收单位直接寄到新接收单位,切勿将档案退回学校。
4、山东省外跨省改派: 省外单位 或 省外生源地 改派 到 第三省单位或回第三省生源地,以下说明是山东省的规定,可作参考。由于各省市有自己的规定,详情应再咨询两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a、已经签约的毕业生要到第三省就业或回第三省生源地的,同原省外用人单位解约,由原用人单位开具纸质《解约函》并盖章。未签约的省外生源毕业生到本省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本省人事厅或教育厅)开具《同意异地就业证明》。要改派回第三省生源地的,到生源地人事局开具《同意接收证明》。
b、已经签约的毕业生持《解约函》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纸《就业质协议书》,并同省外新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由新签约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一般为市级人事局,省属以上单位要当地省人事厅)盖章鉴证或出具接收函。要回第三省生源地的毕业生可略去此手续。
c、未签约的省外生源毕业生要到第三省就业的,到本省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本省人事厅或教育厅)开具《同意异地就业证明》。在网上提交省外就业申请,提交后立即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纸质协议书,并同第三省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由签约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一般为市级人事局,省属以上单位要当地省人事厅)盖章鉴证或出具接收函。
d、毕业生持《解约函》(已经跟省外单位签约的毕业生)、《同意异地就业证明》(省外生源未签约的毕业生)或《同意接收证明》(改派回省内生源地的)、《就业协议书》(包括人事部门接收函)、《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到山东省人事厅(济南市燕子山路2号430房间毕业生就业科)办理网上鉴证、改派手续。
e、改派完成后,毕业生持改派后的报到证到学校公安处办理更改户口迁移证手续。
f、毕业生持改派后的报到证到原档案接收单位(原签约单位或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由原接收单位直接寄到新接收单位,切勿将档案退回学校。
5、山东省外本省内改派:  省外单位 或省外生源地 改派 到 本省其它单位或已签约生源地所在省用人单位要回本省生源地,以下说明是山东省的规定,可作参考。由于各省市有自己的规定,详情应再咨询本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a、已签约的毕业生同用人单位解约,由原用人单位开具纸质《解约函》并盖单位公章。
b、毕业生咨询本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有关改派和户口迁移手续,并根据本省就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本省内办理改派或二次派遣手续即可。
c、改派完成后,毕业生根据本省要求更改户口迁移证。或持改派后的报到证到学校公安处办理更改户口迁移证手续。
d、毕业生持改派后的报到证到原档案接收单位(原签约单位或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由原接收单位直接寄到新接收单位,切勿将档案退回学校。
以上问题均可咨询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或学校公安处(户政科),也可以致电山东省人事厅或教育厅,咨询电话如下:
山东省人事厅咨询电话:0531-88597896
山东省教育厅咨询电话:0531-81916562

2007-11-30

5S内训的误区在哪里

  我们都知道5S起源于日本,而日本企业在实施了50多年5S后的今天,还是把5S作为公司重点生产运营管理工作在做,对5S的作用,由此可见一斑。   相反,很多公司认为5S简单,只要有过实施经验的人,就知道5S是什么,该怎么来实施。于是在想实施5S之前,先选择进行内训。这样固然是好事,但不少公司发现,内训完了自己开始实施时,却碰到了很多问题,到最后流于形式,公司高层认为5S没什么实质性的作用,一线员工开始应付了事。我们经过大量调查,发现5S内训后实际效果甚微的原因主要有:

  1.在思考选择自行内训,还是请外部讲师时出现了误区

  很多公司认为5S很简单(很多实际情况是,他们也承认5S不简单,但行动表现出他们实际把5S当成一件简单的事来处理了),于是在实施5S之前,先是派人出去参加一些公开课,然后这个人回来后,再对公司内部其他人进行培训。这里,考虑到外部公开课的综合质量因素,很多听过公开课的人回来后,只吸收了估计不到30%的5S知识,而且他们要把这30%的知识但做5S的全部,对公司其他人员进行内部培训,可想而知,最后会是个什么样的效果。如果这个人再加上一些自己主观的观点,在他看来这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但一旦是错误的结合时,最后公司内其他员工不但没有真正学习到5S,反而把5S扭曲了。

  建议:在参加外部公开课的同时,也进行适当的内训相结合。选择参加外部公开课是好事,但让参加外部公开课的员工回来立即就作为讲师进行内训,并不是个好的方法,因为外部公开课就象大锅饭,只能作为初步的学习和了解,要想深入学习,进行内训就是必要的,并且在内训之前,需要外部讲师对企业做个调查诊断,这样在内训时,就能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讲解了。如果企业的供应商或者客户在5S方面有着成功的实践,直接请求他们的帮助,则是最佳的途径。

  2.从外部选择内训讲师时出现了误区

  第一种情况是很多公司倾向选择价格非常昂贵的内训讲师,动则一天一两万。他们的观点是:价钱贵的一定就好。于是请来的讲师都曾是某某著名公司的高层。讲的时候听的热血沸腾,可最后实施时,发现很多问题无法解决。主要原因是这些曾是高层的讲师,却几乎没干过一天真正的现场工作,他们不了解现场一线员工的心态,但却自认为他们很了解了。"我都管理过一个工厂,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吗?",这是他们常有的心态。这里,我们的建议是:不妨自己走到不认识你的一线员工那里,把自己装扮成一线员工的样子,和他们聊聊,你会发现,高层对他们的了解,和他们自己的看法是大相径庭的。这类讲师在培训5S时,往往只注重告诉建立体系,规章制度,却忽视了从员工的心底深处进行调动。他们常常讲的一句话是:要奖罚分明。于是我们见到,在很多公司,不是奖,就是罚。甚至有个公司负责5S推动的一位中层经理很自豪地告诉我们:"我们奖励支出和惩罚所得基本盈亏平衡"。这里,他居然用了盈亏两个字,可想而知,公司对5S的态度。

  第二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正好相反,另外一些公司,特别是国内公司,在选择内训讲师时,倾向于选择价格便宜的讲师。这些讲师干过基层,也知道员工心态,也实施过5S.但他们由于工作背景的原因,使他们本身在5S方面理解不深,他们往往不是从国内企业出来,就是从一些本身管理就不是很好的外资企业出来,但这一点往往客户是不知道,于是他们就把自己过去工作的公司一顿吹嘘,自己就变成了很资深的内训师了。这些讲师在进行内训时,除了本身对5S理解不深外, 往往还很难从整个的管理系统的角度去讲解该如何实施5S.一次,我们去一家客户拜访,他们已经实施过一年的5S,但效果不理想,于是他们另外找个讲师进行内训,看看自己那里出了问题。但那里一了解,我们发现,他们过去的那个顾问,也是他们的讲师,过去主要是做ISO实施辅导的,这个公司的ISO刚好是他辅导的,他们与这位顾问谈到5S时,这个顾问夸夸其谈,使这家客户认为他也是5S大师。这里我们先不说ISO与5S的内容如何,光就ISO与5S实施方法上来讲,就存在很大的差异。

  建议:一方面,选择内训讲师时,建议寻找那些有着很好背景的讲师,特别是从优秀的日本跨国制造业公司出来的讲师;另一方面,建议选择那些过去在优秀公司里做过生产现场,最后还做过中高层,有着高学历的讲师,因为他们不但懂的如何在一线成功推进,还会从公司的整体战略,长期发展考虑,将5S融合到公司的整体管理系统里。

  3.在选择外部讲师时,过于强调培训方法和技巧

  很多公司,在选择外部讲师时,太注重讲师的培训方法和技巧了,却忽略对讲师本身5S水平的要求。这些公司在选择外部讲师时,首先提出的是这个讲师的授课风格是什么样的?有没有案例讨论?有没有沙盘模拟?有没有小组讨论?有没有现场提问等等。要知道,现在只要做过一段时间的外部培训的讲师,在这些方法手段上,有哪一个会少?不用客户问,他们能告诉你的方法可能比客户想到的还多的多。客户的培训负责人在选择时发现他们的培训手段真多,这样那样的手段层出不穷,于是就想当然地认为培训效果一定很好,最后导致对5S本身的忽略了。

  建议:企业在选择外部讲师进行内训时,建议首先考察该讲师的5S水平,然后再考察他的授课风格。

  4.在选择外部外部讲师时,对讲师行业背景的要求上出现了误区

  有相当一部分公司,在选择外部讲师时,过分看重该讲师是否有无与自己相同的行业背景,特别是选择项目咨询顾问时,尤为严重。有相似的行业背景固然是好事,但并不是说有过相似行业的讲师或顾问就一定是好的讲师或顾问。5S是一个通用性的管理,虽然在每个行业,有着具体的不同,但在很多方法上,却又有着高度的通用性。特别是从价值的角度进行实施,则是大多日本公司实施5S的核心主轴。另外,很多在中国投资的日本企业,相互之间派出最好的5S专家进行辅导交流。比如大多5S实施得非常好的日资公司,都一致认为只要5S做好了,ISO自然就做好了,这与在哪个行业实施5S,并没有什么关系。

  建议:选择外部讲师时,不应看他是否一定有无与自己行业相关的5S实践经验,而应考察这个讲师的5S管理水平究竟如何,能否从系统的高度,从价值的角度进行实施和培训,则是最重要的。

  5S是一件知易行难的事,早在十几年前,当日本丰田汽车、广州本田、富士施乐、三洋电器等十几家大型日本跨国公司在深圳富士施乐作题为《如何在中国本土推进5S》的交流会时,他们就提出了三个观点:第一,在实施的主要思想上,还是按照在日本国内实施的思想进行推进,即以价值的观点进行实施,这对每一个企业都是适用的;第二,实施一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方法;第三,各公司把日本最好的5S专家派到中国来进行交流辅导,培养一批中国本土的5S专家。

  由日资企业对5S的重视可见5S对企业运营管理的重要程度。当我们在选择内训时,如何选择一个好的讲师,对日后的5S实施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2007-11-18

免费的卡特尔16PF测试

人格是稳定的、习惯化的思维方式和行为风格,它贯穿于人的整个心理,是人的独特性的整体写照。人格对于管理者来说是很重要的,它渗透到管理者的所有行为活动中,影响管理者的活动方式、风格和绩效。大量研究和实践表明:一些样式的人格类型和管理活动有着特定的关系,它们对团体的贡献不同,所适宜的管理环境也不同。利用成熟的人格测验方法对管理者或应聘人员的人格类型进行诊断,可为人事安置、调整和合理利用人力资源提供建议。这正是本测验的使用目的所在。16PF广泛用于人员的选拔和评定。

从乐群性、敏锐性、稳定性、影响性、活泼性、规范性、交际性、情感性、怀疑性、想象性、隐密性、自虑性、变革性、独立性、自律性、紧张性16个相对独立的人格(维度)对人进行描绘,并可以了解应试者在环境适应、专业成就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表现。在人事管理中,16PF能够预测应试者的工作稳定性、工作效率和压力承受能力等。可广泛应用于心理咨询、人员选拔和职业指导的各个环节,为人事决策和人事诊断提供个人心理素质的参考依据。

本测验全称是Catell 16 Personality Factor Test,是美国伊利诺州立大学人格及能力研究所卡特尔(Catell)教授编制。卡特尔根据自己的人格特质理论,运用因素分析方法编制了这一测验。卡特尔认为:人的行为之所以具有一致性和规律性,就是因为每一个人都具有根源特质。为了测量这些根源特质,他首先从各种字典和有关心理学、精神病学的文献中找出约4,500个用来描述人类行为的词汇,从中选定171项特质名称,让大学生应用这些名称对同学进行行为评定,因素分析后最终得到16种人格特质。卡特尔认为这16种特质代表着人格组织的基本构成。

该测验是自陈量表,优点是高度结构化,实施简便,计分、解释都比较客观、容易。但有以下缺点:

● 被试常因情境的改变而作出不同的反应,测验的信度不如智力测验等认知性测验。

● 由于人格特质难于定义,个体行为总是受到情境与人格的交互作用的影响。

● 被试对问卷的回答不一定能反映其真实情况。

● 反应定势和反应风格影响测验结果。反应定势是指被试有意或无意地改变其在测验上的反应,而塑造出一种内心中希望出现的形象,这种形象并不能代表被试的真实情况。如"社会赞许性"的表现,即被试在测验上有依社会所期望、赞许的行为方式作答的倾向。反应风格则是指当测验的刺激或意义并不明显,或当被试不知如何反应时所使用的某种特别的反应方式。如在一项要求以"是"或"否"回答的问卷上,被试常常会有以"是"作答的默认倾向。

本测验是评估16岁以上个体人格特征的最普遍使用的工具之一,广泛适用于各类人员,对被试的职业、级别、年龄、性别、文化等方面均无限制。

一、测评概述:

    卡特尔16种人格因素测验是美国心理学家卡特尔经过多年的研究,运用一系列严密的科学手段研制出来的。在国际上众多人格测验的试题中,被认为是非常经典的试题,其测评的准确度和广泛的适用性经过了时间的考验。大学生就业测评网采用的16PF测试,专门针对中国人的特点,尤其是广大学生的特点,从问题的提问方式到测评报告都进行了本土化的修订和完善。

    卡特尔把对人类行为的1800种描述称为人格的表面特质,并将这种描述通过因素分析的统计合并成16种因素,称这16种因素为根源特质。他认为只有根源特质才是人类的潜在的、稳定的人格特征,是人格测验应把握的实质。这16种特性因素在任何一个人身上组合,就构成了其不同的于其他人的独特人格。

(1)功能范围:

卡特尔16PF测试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

A、在教育心理方面,可用于对测试者的性格特点进行全方位的测试和诊断,为测试者在专业选择和职业选择方面提供有益的诊断指导,并客对测试者的创造潜能、成就潜能等提供预测参考;

B、在企业招聘方面,可以用于对应聘者的性格特点是否适合相关的工作岗位提供诊断,并对应聘者未来的"管理潜能、工作效绩"提供预测参考。

C、同时,16PF测试还可以对测试者的心理健康程度提供诊断。

(2)测量维度:

    本测验共包括16个测量维度。分别是:乐群性,智慧性,稳定性,影响性,活泼性,有恒性,交际性,情感性,怀疑性,幻想性,世故性,忧虑性,变革性,独立性,自律性,紧张性。

(3)对于每个维度,我们往往从以下几方面来对您的测评结果进行分析:

    1、您在该维度上的得分:
    2、您在此维度所处的分数段的人,往往具备的典型性格:
    3、针对您的该维度的性格特点,给您的建议:
    4、您在该维度的这种性格特点,适合的典型职业:
    5、具有您在该维度这种性格特点的典型代表人物:

    注:由于有些维度和职业没有关系,因此不是每个维度都涉及到3、4、5项。

(4)二元人格因素的分析:

    卡特尔16PF测试不但能够描绘出测试者的16种基本人格因素,而且还能通过对测验结果作统计分析,推算出许多种形容我们的人格类型的次元因素,也就是二元人格因素。二元人格因素并不直接由原始分推算,而是由几个相关的基本因素的标准分,经过数量的均衡,连同指定常数,相加而成。常数量的多少乃参考卡氏根据多年实验研究统计分析的结果,结合国内的常模而获得。二元人格因素可以帮我们进一步发现挖掘我们的性格特点和成功潜能,作为我们学业求职和自我定位的重要参考。

    本测验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测试者进行二元人格因素分析:

    1、适应与焦虑性;
    2、内外向性;
    3、感情用事与安详机警性;
    4、怯懦与果敢性;

http://www.xyxinli.com/psytest/psytest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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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岱北,静心聆泉
http://www.Sun-Q.cn

2007-11-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8号令颁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颁布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9章77条,对《就业促进法》中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援助的相关制度做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对促进就业,培育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一、颁布《规定》的重要意义

    首先,颁布《规定》是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的需要。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服务和管理"和"就业援助"设立专章,提出了明确要求。作为具体负责促进就业工作的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及时制定出台了《规定》,与《就业促进法》同时施行,以便及时贯彻落实法律的要求。

    其次,颁布《规定》是培育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的需要。《就业促进法》首次提出培育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2000年12月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与之已不能适应,需要尽快做出调整。因此劳动保障部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表述,重新制定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针对《就业促进法》中 "就业服务和管理"、"就业援助"相关内容做进一步细化。

    第三,颁布《规定》是进一步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实际工作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公共就业服务事业和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确立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这些都需要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逐步形成今后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则、求职与就业、招用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援助、职业中介服务、就业与失业管理、罚则、附则共9章,77条。《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明确了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同时也规定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明确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的自主用人权利,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的义务,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以及招用台港澳人员和外国人的基本程序。

    第三,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的执行部门、免费项目、服务内容、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等。

    第四,明确了就业援助的计划、援助对象、申报认定办法、援助措施,以及街道社区的援助职责。

    第五,明确了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职业中介机构可以开展的服务项目、职业中介机构保护求职者权益的义务。

    第六,完善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明确了就业登记的执行机构、登记证、登记程序和登记内容;明确了失业登记的地点和执行机构,失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失业登记的人员范围,以及注销失业登记的情形。

    三、《规定》的突出特点

    《规定》针对《就业促进法》的相关内容做了全面的细化,对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援助的相关制度都做了进一步完善,有许多特点:

    一是细化了公平就业的规定。如要求用人单位的招工简章、招聘广告以及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都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规定》对此还设置了处罚条款。

    二是完善了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根据《就业促进法》对公共就业服务的原则规定,以及近年来工作中的新发展,《规定》做了进一步完善。主要是确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相关职责,落实免费就业服务项目,充实职业指导服务、为用人单位服务以及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要求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并明确要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等。

    三是强化了就业援助制度。《规定》专设"就业援助"一章,确立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于就业援助的工作任务,特别是对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援助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和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四是健全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定》明确,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在招用后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就业登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由本人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凭登记证可享受相应扶持政策。为加强与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衔接,《规定》将备案程序作为就业登记制度的具体内容,使用工备案工作与就业登记工作有效整合。为使失业登记工作更符合当前全国劳动力大规模流动的实际情况,将失业人员尽量纳入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对象范围,《规定》改变了过去仅对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失业登记的方式,将失业登记对象界定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四、《规定》的贯彻落实

    劳动保障部将同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学习、大力宣传《规定》,完善相关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是认真学习,制定贯彻落实措施。通过组织劳动保障系统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对《规定》的实施工作进行部署,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

    二是加强法规建设,制定配套规章。组织各地根据《规定》新的要求和提法,修改完善本地劳动力市场与职业介绍管理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统一到《规定》的口径上来。通过基本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用工和劳动者的求职就业行为。

    三是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加快建立有效的防范和查处机制。重点监察用人单位招工和职业中介机构中介过程中的欺诈求职者行为、就业歧视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四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和公共就业服务政策和措施,提高广大劳动者在求职就业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提高用人单位执行《规定》的自觉性,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社会认知度,提高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诚信服务的意识,为《就业促进法》、《规定》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8号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田成平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求职与就业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五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第七条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第八条  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台港澳人员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在外国人入境前,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招用。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岗位必须是有特殊技能要求、国内暂无适当人选的岗位,并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根据政府制定的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并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促进就业的相关事务。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一)招聘用人指导服务;

  (二)代理招聘服务;

  (三)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

  (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五)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六)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工作,配备专(兼)职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服务。

  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经过专业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职业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条件,推动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职业指导工作的宣传。

  第二十八条  职业指导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状况咨询;

  (二)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

  (三)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为其提供职业培训相关信息;

  (四)开展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

  (五)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退出现役的军人等就业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

  (六)对大中专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对准备从事个体劳动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八)为用人单位提供选择招聘方法、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导;

  (九)为职业培训机构确立培训方向和专业设置等提供咨询参考。

  第二十九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失业状况统计工作。

  第三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以组织开展促进就业的专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第三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服务功能,统一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和服务技能培训,组织职业指导人员、职业信息分析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专业人员参加相应职业资格培训。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在城市内实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共享和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与劳动工资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分析信息的发布制度,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支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化建设统一要求,逐步实现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联网。其中,城市应当按照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建设的要求,实现网络和数据资源的集中和共享;省、自治区应当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省级监测中心,对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劳动保障部设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全国监测中心,对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定期对其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预算编制的规定,依法编制公共就业服务年度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扶持经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和资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应当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服务收费。确需收费的,具体项目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负责为残疾劳动者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

第五章  就业援助

  第四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四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第四十四条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第六章  职业中介服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本规定所称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第四十六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第四十八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职业中介机构的具体设立条件、审批和年度审验程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五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三)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七)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第五十六条  职业中介机构租用场地举办大规模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制定相应的组织实施办法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向批准其设立的机关报告。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对入场招聘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真实性和招用人员简章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五十七条  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可以给予补贴的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范围、对象、服务效果和补贴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在诚信服务、优质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职业中介机构和个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就业与失业管理

  第六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第六十四条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

  第六十五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第六十六条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罚 则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部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职业指导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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