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企业是指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以非公有制企业为基本构成的经济组织。新建企业具体类型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以及非国有控股或独资的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新建企业组建工会,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调动、保护和发挥好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新建企业健康发展。
新建企业的经营目标是获取最好经济效益,使企业得到不断发展,这与组建工会是一致的,并不矛盾。工会组织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积极组织广大职工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技术创新、合理化建议活动,增强广大职工的主人翁意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取得好的经济效益,为企业的健康发展献计出力。
新建企业组建工会的基本程序是:提出申请→发展会员→召开大会→选举主席→报告结果→刻章制牌。
一、提出建会申请
职工群众是组织工会的主体,因此,从理论上讲,申请的主体应该是职工群众。但是,由于在组建工会之前,职工还没有形成有组织的力量,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申请方式:
1、凡是已经建立党组织的新建企业,由党组织提出工会筹备组的组成人选,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2、由上一级工会组织与职工和企业代表共同协商,成立工会筹备小组,由工会筹备组提出建会申请。
3、由职工选出自己的代表,向上一级工会提出建会申请。
上级工会接到基层组建工会的申请报告后,应在十日内给予批复。凡是申请建会并建立工会筹备组的单位,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筹备组可以履行基层工会委员会的职责,在本单位发展会员,开展工会活动。
为加快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步伐,新建企业建立工会也可以不建立工会筹备组,直接向上一级工会提出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二、发展工会会员
建会申请经上级工会批准后,要做好发展会员的工作。由工会筹备组组织职工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工会筹备组审查符合工会会员资格者,发给会员《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
三、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一般应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报上级工会批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会员人数的30%;会员在20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一般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名额按会员人数多少确定。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6%;会员在5001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按照基层工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基层工会平衡后,由代表所在单位工会组织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超过选举单位全体会员的半数赞成票,才能当选为正式代表。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
新建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25人以下者,可不建立工会委员会,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5至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
新建企业工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会员人数较多的,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新建企业工会一般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会员人数较多的,副主席可设2至3人,会员人数较少的也可不设工会副主度。
凡是独立管理经费的新建企业工会应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3至7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1人。
新建企业有女会员25人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25人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设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推选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工会委员会以后,要及时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常委会委员(设常委会的要选举常委)。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新建企业一般会员人数较少,会员对于候选人情况都比较了解,应当采取直接选举的办法。
工会主席、副主席的提名,可以组织基层工会小组和车间(科室)工会酝酿,根据多数人意见确定候选人人选;也可以由新建企业所在地的上一级工会在企业组建工会时,与企业行政协商提出人选;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由企业所在地工会选派工会主席、副主席直接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根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工会委员会必须实行差额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再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差额率一般为5%。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采取差额办法进行直接选举;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会委员会,再由工会委员会采取等额办法进行选举。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设主任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1人。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采取等额办法推选产生。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积极推行由会员大会"海选"或直接选举工会主席。
五、向上级工会报告选举结果
按照《工会法》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都应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凡是建立党组织的新建企业工会选举结果,在向上一级工会报告的同时,要向党组织报告。上级工会和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给予批复。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单位,只向上级工会报告。
六、刻制印章、制作名牌、法人登记
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后,要及时到企业所在地到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登记,刻制工会印章,到上级工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到银行申请建立工会经费账号,同时必须刻制工会财务印章。在该企业正式建立工会时,要同时挂工会的名牌。工会组织名称应为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工会),名牌规格可与企业牌子一致,一般为白底红字。
新建企业组建工会的简化程序
考虑到新建企业工会的特殊性和新建企业工会多种组织形式,为大力推进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尽快地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起来,新建企业工会组建程序和方法可以简化。在组建工会的程序上,可以不建立工会筹备组,直接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会员人数很少的单位,选举时也可采取举手表决的鼓掌通过的方式。
虽然工会组建的程序可以简化、方法可以灵活,但有两个原则不能变,一是组建工会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的原则。坚持组建工会由上级工会批准的原则,是维护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领导,防止和避免出现独立工会的倾象,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二是工会委员会、经审会及主席、副主席、经审主任、副主任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复的原则。无论采取哪一种民主程序,选举结果都必须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只有经过上一级工会批准,新建企业的工会组织才具有合法性,才享有基层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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